海南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推進本省綠色建筑發展,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建科[2007]206號)、《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建科[2009]109號)和《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實施細則(試行修訂)》(建科綜[2008]61號)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省范圍內居住建筑與公共建筑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以下簡稱“評價標識”)的組織實施和管理。
第三條 評價標識分為“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和“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在規劃設計階段的項目可申報“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標識有效期為1年;己竣工投入使用滿一年的項目可申報“綠色建筑評價標識”,標識有效期為3年。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本省范圍內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制定管理辦法,負責標識評定、頒發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工作過程(試行)》,在海南省建設科學技術委員會下組建海南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負責全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專家評審工作,并為全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專家委員會實行聘任制,聘期為3年。
第六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托海南建程建筑節能研究中心負責全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日常組織管理工作,包括:
(一)全省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申報、受理、形式審查、組織專業評價和專家評審;
(二)建立并管理綠色建筑評價標識項目工作檔案;
(三)全省三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項目備案;
(四)負責將評價標識工作及相關材料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公室備案并接受監督管理。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條 評價標識申報遵循自愿原則,由業主單位、房地產開發單位提出,鼓勵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物業管理單位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申報。
第八條 申報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項目除符合國家、省相關標準規范及管理規定外,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 申報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的項目設計文件已完成施工圖設計并通過審查。
(二) 申報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項目應當通過工程質量驗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無拖欠工資和工程款。
(三) 申報項目的規劃、建筑設計應結合本土條件,體現地方特色,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在保護生態資源和環境、節能、節地、節材、節水、室內外環境控制及運行管理等方面取得明顯效果。
第九條 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申報單位應當向綠色建筑評價標識日常管理部門提供真實、完整的申報材料(含電子版),具體提供申報材料如下:
(一)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
1、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申報書;
2、建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3、綠色建筑項目設計方案和施工圖紙;
4、建筑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5、綠色建筑自評估報告;
6、工程項目立項批復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項目開發企業證明材料復印件;
7、項目設計單位的企業資質證明材料復印件。
(二)綠色建筑評價標識
1、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申報書;
2、綠色建筑自評估報告;
3、工程項目立項批復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4、項目開發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物業管理單位的企業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5、工程用材料、產品、設備的合格證書、檢測報告等材料,以及必須的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運營管理資料;
6、建筑能效檢測報告。
上述要求的設計文件、圖紙、技術報告書、竣工圖等,只需提供與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相關的資料。
第十條 綠色建筑評價標識日常管理部門收到評價標識申報材料后對其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格后進行專業評價。未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受理單位提出形式審查意見書,申報單位可根據意見書完善申報材料重新申報。
第十一條 專業評價符合要求后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從專家委員會中隨機抽取專家人員組成評審組進行評審。評審專家依據國家及我省相關標準、規范要求,審查申報材料和專業評價報告,對申報單位進行質詢和評議,并經專家評審組三分之二以上專家同意形成評審意見。
第十二條 根據實際需要,專家組可實地核查申報綠色建筑評價標識項目的現場,被核查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申報單位應積極配合,具體如下:
(一)聽取申報單位對工程質量、系統功能及運行情況的介紹。
(二) 實地查驗工程質量、系統功能及運行情況。凡專家組要求查看的工程內容和文件資料,申報單位都應當予以滿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絕。
(三) 聽取業主及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系統功能及運行情況的評價意見。專家組向業主及監理單位咨詢情況時,申報單位的有關人員應當回避。
(四) 專家組應形成書面核查報告。
第十三條 “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和“綠色建筑評價標識”評審完成后,通過評審的項目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項目持有異議,均可在公示期內向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供書面材料。對有異議而且無法協調解決的項目,將不予通過,并向申報單位說明情況,退還申報資料。
第十五條 經公示后無異議或有異議但已協調解決的項目,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定,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經過備案的項目,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給定的編號和統一格式制作頒發評價標識證書和標牌,并公告。
第十六條 申報單位可隨時向受理單位提交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申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于每年6月和12月分別組織評價標識評審活動。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標識持有單位應按照《綠色建筑評價標識使用規定(試行)》使用證書和標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評價標識進行虛假宣傳,不得轉讓、偽造或冒用評價標識。
第十八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每年組織相關專家對獲得一、二星級和三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和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的項目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十九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暫停使用標識:
(一)建筑物的個別指標與申報評價標識的要求不符;
(二)證書或標志的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要求。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撤銷標識:
(一)建筑物的技術指標與申報評價標識的要求有三項以上不符的,撤銷使用標識;
(二)標識持有單位暫停使用標識超過一年的,撤銷使用標識;
(三)轉讓標識或違反有關規定、損害標識信譽的,撤銷使用標識;
(四)以不真實的申報材料通過評價獲得標識的,撤銷使用標識;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監督檢查的,撤銷使用標識。
被撤銷標識的項目和有關責任單位,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出評價標識申報。
第二十條 標識持有單位有第十九條情況之一時,知情單位或個人可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舉報。
第二十一條 《海南省綠色建筑評價標準》未規定的其他類型建筑,可參照本細則開展評價標識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